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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


2022 年 第 28 号


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〉的决定》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部 长  李小鹏

2022年9月26日



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
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》的决定


交通运输部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)作如下修改:

一、将第六条中的“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”修改为“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”。

二、删去第三十六条。

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。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,重新公布。
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


注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》具体内容略,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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