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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


2022 年 第 27 号


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〉的决定》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部 长  李小鹏

2022年9月26日



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
船舶安全监督规则》的决定


交通运输部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》(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)作如下修改:

一、删去第五十四条。

二、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,第二款修改为“船舶进出沿海港口,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,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、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
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。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,重新公布。



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


注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》具体内容略,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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